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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设置规章制度辞退条款的目的,从来不是为了辞退员工,而是通过明确的管理行为边界,将员工的职业行为统一到企业的核心商业模式与经营目标上来。
如果把辞退条款当作随时准备开除员工的武器来设计,这就是本末倒置。一个以辞退为出发点的制度,在司法审查中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管理权;而一个以统一行为、实现经营目标为出发点的制度,即便最终走向解除,也更加容易获得法院支持。
2024年9月,广州某食品公司店长余某,一人当班超8小时后,在收银台前闭眼休息约3分钟。公司依照《责罚规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结果: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公司赔偿近5万元。
而在河南,胖东来一名12年老员工,在顾客有明确需求时未放下手中工作上前接待,被公司以同样理由解除。结果:一审、二审均认定解除合法,公司不需要赔偿。
根本不同之处在于:良某公司的制度看起来是为了管而管、为了辞而辞,而胖东来的制度是为了服务而管、为了经营而统一。前者割裂了制度与商业模式的关联,后者则让制度成为了商业模式的自然延伸。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必须同时满足:
规章制度一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很多中小企业败诉,就败在制度是HR打印出来直接贴的,员工没见过讨论过程。
实务建议:保留会议签到表、讨论记录、意见征集表、公示照片。民主程序不是走过场,是诉讼中的保命证据。
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且员工签字确认。电子公示、培训签到、入职手册签收均可,但前提是能够证明员工确实知道。
实务建议:入职时签署《规章制度确认书》,每年更新制度时组织培训并签到。胖东来胜诉的关键之一,就是员工参加了培训并在《各项管理制度》上签字确认。
合法性只是入场券,合理性才是胜负手。而在合理性审查的四维标准(关联性、比例性、可操作性、人格尊严)中,关联性居于首位,也是最容易被用人单位忽视、最容易在诉讼中成为劳动者攻击突破口的维度。
法院审查规章制度合理性时,首先会问:这个规定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什么关系?
胖东来为什么能赢?因为法院认定:胖东来的核心商业模式就是极致服务,其品牌价值、市场竞争力和客户黏性高度依赖于一线员工的服务标准。顾客有需求时未及时上前接待直接损害的是企业的核心商业利益,而非边缘性的管理偏好。
对比余某案:良某公司是一家普通食品零售企业,其商业模式并不依赖于员工全程站立服务或零秒响应。员工在无人替岗、持续工作超8小时的情况下短暂休息,与公司核心商业模式的关联性极弱。公司主张影响品牌形象导致没办法续租,但既无证据证明损失,也无法证明该行为与其商业模式存在实质关联。
(如五星级酒店、高端餐饮、奢侈品零售):服务标准能直接关联企业核心利益,规章制度对服务时效、礼仪规范的要求具有较强合理性;
:对微笑服务零秒响应的要求合理性就弱,但对安全生产规程设备操作规范的要求合理性就极强;
:对代码安全规范保密义务的要求合理性极强,但对着装规范桌面整洁直接解除的合理性就弱。
即使同一企业内,不同岗位对同一行为的容忍度也截然不同。法院审查的是:这个规定是否针对该岗位的核心职责?
顾客明确表达购买意向或咨询需求时,未在合理时间内(30秒)上前接待,经客户投诉或监控查实,视为服务违纪。
未经审批将源代码、技术文档、客户数据上传至私人云盘或外发至私人邮箱,视为严重违反保密义务。
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佩戴防护装备、擅自拆除安全联锁装置,视为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制度。
很多企业在诉讼中败诉,不是因为规定不合理,而是因为没有办法证明规定与核心商业模式、岗位核心职责之间的关联性。以下是从制度设计到诉讼证据的完整关联链构建方法:
诉讼价值:当员工抗辩我只是没接待一个顾客,至于开除吗时,企业能拿出岗位说明书,证明该行为与岗位工作职责、企业核心利益的直接关联。
胖东来的胜诉不仅因为制度有规定,更因为员工参加了培训并签字确认。但培训不应只是念条文,而应解释:
余某案中,公司仅提供2秒视频,无法证明长时间睡眠或造成损失。胖东来则提供了:
逻辑很简单:如果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我要留好把柄,方便随时开人,那么制度内容必然呈现以下特征:
而法院审查合理性时,恰恰会识别这些特征。一旦法官认定制度是为辞而辞,而不是为管而管,解除几乎必然被推翻。
余某案中,良某公司的《责罚规定》仅有笼统的未遵守本职岗位工作职责,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商场手册对类似行为的处罚仅为罚款100元。这种巨大的落差,让法院直接认定:公司不是为了管理,而是为了辞退。
很多企业的制度通篇都是禁止……否则解除,这种负面清单式的表达,容易让法院产生制度就为了抓辫子的印象。
正向表达的价值在于:它向员工和法院传递了一个信号——这个制度是为了统一行为、实现目标,而不是为制造陷阱、方便辞退。
即使条文设计得再完美,若企业的日常管理是另一套逻辑,诉讼中依然可能败诉。
实务启示:制度一旦制定,就必须统一、持续、无差别地执行。如果制度长期沉睡,只在想辞退某个员工时才被激活,法院会认定该解除缺乏正当性。
这是余某案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之一。商场手册对类似违规的处罚仅为罚款100元或抄写员工手册,公司却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与行为明显失衡。
设计要点:辞退条款应遵循从松到严的梯度。对于初次、轻微违纪,应先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保留屡教不改方可解除的空间。一步到位直接解除,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过罚失当。
严重失职消极怠工等表述过于笼统。法院审查时,会看制度是否给出了可识别的行为标准。
规章制度不得限制劳动者的基本生理需求(如厕、饮水、短暂休息)或贬损人格。余某案中,法院特别强调:不得随意加重对劳动者的惩罚,损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
设计要点:避免限制如厕次数禁止工间交流等明显侵犯基本人权的条款。即使员工签字,此类条款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要点三:区分一般违纪与严重违纪,设置阶梯——给员工改正的机会,就是给公司胜诉的机会
关键:明确一年内累计X次轻微/一般违纪,视为严重违纪。这样既给员工改正机会,也为公司保留解除权。
要点五:按岗位序列分别设定违纪标准,避免一刀切——因为不同岗位承载的商业模式使命不同
合法解除 = 合法制度 + 合理条款(关联核心商业模式与岗位核心职责) + 充分证据 + 正当程序
但最根本的问题是:我设计这个制度,是为了让员工更好地实现企业目标,还是为了将来方便开除人?
如果是后者,那么无论条款写得多么严谨,在司法审查中都可能被击穿。因为法官审查的不是文字,而是文字背后的管理意图。
一个以辞退为目的的制度,必然处处透着陷阱的气息;而一个以统一行为、实现经营为目的的制度,即使最终不得不走向解除,也会因其正当性而获得法院支持。
辞退条款的最高境界,不是让员工害怕被开除,而是让员工清楚地知道:为了这个企业共同的目标,我该如何工作。
【律师提示】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及公开裁判文书撰写,仅供企业合规参考。具体制度设计应结合企业行业特点、岗位性质及当地司法实践,建议由专业劳动法律师审核把关。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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