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体育网站安全:商业机密刑事案件管辖地点5:侵权产品销售地

来源:星空体育网站安全    发布时间:2026-07-14 21:48:22

星空体育最新登录地址:

  个案以玉环县属于侵权产品销售地之一为由,认定最初受理的玉环县公安机关及当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何能最大限度争取对己有利的管辖,是商业秘密案件的重头戏之一,也是兵家常争的重要战略要地。作为被侵权的企业而言,如何在启动刑事打击之初,就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呢?在选择管辖、确定管辖时有哪些规则能够正常的使用呢?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机密罪刑事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刑事案件相关的管辖专题裁判文章,与各位读者分享。

  侵犯商业机密罪案件中,侵权产品的销售地的公安局最初受理,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以及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等地点。

  侵权产品销售地可以构成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但应有订单、合同、付款、物流、交付、验收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产品确实在该地销售,不能仅凭客户名单或者销售意向作出判断。

  权利人台州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得公司”)经营自动化系统集成、工业自动化设备设计,于2009年初开始对“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进行批量生产销售。

  被告人张义辉、张秋泉在迈得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负责公司机器研究开发。

  二被告人利用工作上便利,违反迈得公司保密要求,秘密窃取公司“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的有关技术图纸资料。

  被告单位东莞市福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丰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张义辉,由张义辉和其妻杨某共同出资创办。被告人张秋泉从迈得公司离职后受聘担任福丰公司的副总经理。

  经浙江省科技咨询中心司法鉴定,迈得公司生产的“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的技术信息中“三叉件上料装置”和“三叉件扶正机构的结构设计”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福丰公司生产的“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与迈得公司制造的“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相比较,涉及“三叉件上料装置”、“三叉件扶正机构的结构设计”的技术信息相同。

  从福丰公司成立至2013年10月31日,该公司以每台20万元左右的价格将生产的“三通滴斗乳胶帽自动组装机”陆续销售给湖南平安医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益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20多家企业,共计销售40台,给迈得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250万元。

  2014年12月8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犯侵犯商业机密罪。三被告不服,上诉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中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福丰公司住所地为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简沙洲村清水凹青年场第三栋8号铺,被告人张义辉、张秋泉的经常居住地也不在玉环县。但是,本案的被害单位,也就是权利人迈得公司的住所地在玉环县。

  台州中院进一步分析三个被告的具体侵犯犯罪行为,被告人张义辉、张秋泉或违反迈得公司有关保守商业机密的要求,利用其基于其特殊工作身份掌握的商业机密获取非法利益,或以盗窃图纸的方式获取迈得公司的商业机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单位福丰公司明知涉案技术信息系被告人张义辉、张秋泉自迈得公司非法获取,仍非法加以利用,被告人张义辉、张秋泉系被告单位福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被告单位福丰公司、被告人张义辉、张秋泉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商业机密的行为。

  3、台州中院以玉环县系其侵权产品销售地之一为由,认为玉环县公安局有管辖权。

  台州中院认为,上诉人张义辉关于本案由玉环县人民法院管辖违背公平正义的意见,经审查,本案中浙江省玉环县属于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本案由玉环县公安局最初受理,玉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1、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均有权管辖。

  刑事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以及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针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进一步明确,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以及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因此,侵权产品销售地能形成管辖连接,但仍应有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确实在该地销售。

  2、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嫌疑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有权管辖。

  除了上面我们谈到了数个犯罪地连接点之外,嫌疑犯的经常居住地也是法定管辖地点之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嫌疑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嫌疑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该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3、如果嫌疑犯利用网络非法获取商业机密,或者在网络上非法披露商业机密,则这些地点的公检法机关有权管辖。

  在犯罪嫌疑人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侵犯权利人商业机密行为时,在上面谈到的犯罪地、嫌疑犯居住地公检法机关可以管辖的基础上,又额外增加了可以管辖的连接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七条规定:“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嫌疑犯、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刑事案件的管辖,是权利人及律师应该主要争取的重要阵地,一方面是由于在法律层面有很大的选择管辖连接点的空间,另一方面是因为商业机密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公安机关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如能在权利人所在地管辖,对于案件推进很有利,也能避免跨域管辖、异地管辖时沟通成本过高、办案成本过高的情况。尽早确定管辖连接点、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管辖地点,是打赢商业秘密这场战争的第一件要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一)一人犯数罪的;(二)共同犯罪的;(三)共同犯罪的嫌疑犯还实施其他犯罪的;(四)多个嫌疑犯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实的。”

  收集并保全销售合同、订单、发票、付款流水、物流单据、安装调试记录、验收单和售后记录,证明侵权产品与具体销售地点之间的对应关系。

  销售地管辖的前提是所销售产品确实使用了涉案商业机密,必要时应通过现场勘验、证据保全或技术鉴定建立产品、技术信息和销售行为之间的联系。

  多个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时,应根据主要犯罪地、证据集中程度和办案便利性选择报案机关,并在受案阶段完整说明其法定连接点。

  若主要利用互联网销售或传播,应同时核查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被侵害信息系统所在地及财产损失地等可能的管辖依据。

  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法硕士,专注于商业机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商业机密保护、知识产权纠纷和刑事控告实务。

返回列表
+ 星空体育网站安全 微信号:wzh473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