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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空体育网站安全:ZY正见 外观专利保护与包装装潢保护的维权路径选择

来源:星空体育网站安全    发布时间:2026-03-19 23: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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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产品同质化日益严重的今天,产品外观成为区分品牌、吸引消费的人的重要的条件。然而,市场之间的竞争中“搭便车”的行为屡见不鲜,面对产品外观被仿冒,权利人该怎么样选择维权路径?本文将深入探讨外观专利保护与包装装潢保护两种路径的优劣与选择策略。

  权利人在对其产品外观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方式选择的难题,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外观专利”)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下称“包装装潢”)在保护的内容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均涉及产品外包装的设计内容。但是在实际的维权中,二者又存在诸多差别。因此,即便外观专利与包装装潢保护的内容看似接近,但在实操中,若选错了路径,则会极大程度地影响维权效果。

  1. 举证责任相对简单。外观专利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授予的排他性权利,权利边界相对清晰,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1]。在维权过程中,专利权人只需证明权属相对来说比较稳定,自己是专利权人以及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无需就权利基础及涉案专利的知名度进行大量举证,举证责任相对简单。

  2. 无需积累市场知名度,适合刚上市的新产品。外观专利在授权后即可行使权利,不需要像包装装潢那样需要积累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这对于新品上市初期的保护尤为重要。

  3. 行政执法途径更方便快捷。专利权人能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部门可责令侵权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2]这一途径相比诉讼更高效快捷,并且行政维权记录,亦可助力未来的诉讼维权。

  1. 专利可能遭遇无效挑战。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往往会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来动摇权利基础。例如,在知产宝平台上,在2014年至2024年这十年中公开的超一万件外观专利侵权案件中,有超两千个案件均涉及对专利权的无效宣告。[3]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将丧失权利基础,自然失去外观专利的础。

  2. 专利侵权诉讼的维权周期很有可能会因专利无效程序而延长。如前所述,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无效程序往往是被控侵权人的核心抗辩手段。一般而言,法院会因被告对涉案权利专利提起的无效程序而裁定中止审理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除非涉案权利专利具有有利的专利评价报告,或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被维持注册,那么,法院才有机会不中止案件的审理。[4]因此,专利侵权诉讼的维权周期很有可能会因无效程序而被迫延长。

  3. 权利保护期限有限。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5年,期限届满后,外观设计将进入公有领域,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5]例如,在艾诗沐浴露案中,专利权人因其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已到期,即便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但由于在先外观专利已到期,被告的行为仅属于使用在先设计制造销售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6]

  4. 需主动申请并维持。外观设计专利需要申请人主动申请,并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有效。一些企业可能因疏忽(如未如期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权利丧失。[7]同时,外观专利可能会面临被他人无效等挑战专利权的情况,若企业想维持住专利注册,还需积极应对挑战。

  1. 可保护过期的外观专利。对于已超越保护期的外观设计,如果通过持续使用建立了市场知名度,仍可能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最高院在2010年的晨光笔案与2022年的百岁山矿泉水案中持续认为,如果该外观设计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条件时,它还可以受到该法的保护。[8]如晨光笔案,晨光的K-35中性笔在外观设计专利到期后,法院认定其笔套夹和装饰圈部件因已与商品来源建立联系,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并进而给予其反法保护。

  2. 一旦被认定,权利基础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理论上可以无限期保护。包装装潢不存在被他人无效宣告的情况,且如果经法院审理被认定为反法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其权利基础很难被动摇。同时,包装装潢的保护期限取决于其市场影响力,理论上可以无限期保护。这对于希望长期保护其知名产品外观的企业来说,具有巨大吸引力。

  3. 维权周期相对较短。相比于大概率会经历中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而言,包装装潢一般不存在案件中止的事由,因此,维权周期相对较短。

  4. 无需行政注册与维护。包装装潢权益基于使用自然产生,不需要行政注册程序,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权利人能节约申请和维护的成本与时间,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在产品的使用与宣传中。

  1. 举证责任更重。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包装装潢有一定影响,这常常要提供大量的销售、宣传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包装装潢的认知程度。对知名度和特有性证据要求高。

  2. 在有外观专利的情况下,法官心证会偏向于通过外观专利保护,而非包装装潢。例如,在前述百岁山矿泉水案中,最高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提供有限的、补充性的保护,当事人请求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要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竞争性利益。”[11]此外,最高院在《关于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亦认为,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12]因此,在产品获得外观专利权的情况下,反法保护会遇到一定的阻力,并且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进一步增加权利人的举证成本。

  4. 保护范围不确定。与外观设计专利相比,包装装潢的保护范围在事前不够明确,需要在个案中主张、确定。

  总的来说,外观专利是“先授权,后保护”,包装装潢是“先使用,后认定”。企业需根据自身品牌及产品的情况有明确的目的性的选择维权路径,通常能考虑如下因素:

  对于刚上市的新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更为直接有效的保护方式,因为它不需要知名度积累。而对于已投放市场一段时间并积累了一定知名度的产品,则可以同时考虑包装装潢保护。

  对于既没有专利评价报告、又未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有效的外观专利而言,其权利基础相对不太稳定,很容易在侵权诉讼中面临专利被无效的情况。因此,如果产品已投入市场一段时间,并积累了一定的知名度,企业可优先考虑通过包装装潢进行保护。如果外观专利不稳定,产品知名度又十分有限,反法路径存在较大困难的话,企业仍可以通过外观专利行政/司法路径进行维权,并积极应对专利权挑战。如果企业成功维持住专利权,并通过行政/司法路径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打击,这对后续的专利维权行动将有极大的助力作用。

  如果权利人拥有充分的知名度证据、保护的必要性证据,能够证明包装装潢已具有一定影响并有必要通过反法进行保护,则可以考虑选择反法路径。如果缺乏此类证据,但拥有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则专利保护更为可行。

  如果企业既有稳定的外观专利,相关产品也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此种情况下,公司能够通过维权目标和维权成本方面进行考量。如果企业希望获得长期保护,包装装潢保护可能更为合适。如果企业关注快速执法和制止侵权,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保护途径可能更有效率。如果权利人既希望获得长期保护,又想迅速制止当前的侵权行为,也可优先考虑多重保护策略,即同时寻求外观设计专利和包装装潢保护,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维权策略。

  首先,在产品研发阶段(特别是对于企业的核心产品)就应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包括对产品外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将关键设计元素注册为立体商标,同时还要考虑通过使用积累包装装潢权益等多种可能性。

  其次,在产品更新换代时,要注意保持产品外观的稳定性、连贯性,避免设计上的重大变化,以延续产品及产品外观的知名度。若需要对产品的外观进行重大变化,则应重新针对新产品外观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再次,权利人需要对市场进行持续的监测,及时发现侵权、采取行动。同时,注意保存产品宣传、销售的证据,固定潜在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证据,为可能的诉讼或其他维权手段做准备。

  最后,在真正面临竞争者的侵权行为时,要进行灵活的应对,可以根据本文第四部分的几点考量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最有利的维权路径。

  还需要提醒的一点是,外观专利与包装装潢均面对共同的问题,即产品外观特有性的问题。如果在外观专利申请日以前、产品发布日以前,存在诸多具有类似外观的产品,那么这两种保护路径都将会受到挑战。因此,这需要企业在设计自己产品外观的时候,对市场同类产品外观有着基本甚至是深入的了解,并以诚信为本,设计自己特有的、具有一定创意性的外观,避开他人在先权利,而不能仅是对同行业其他同质化产品的“简单改造”。否则,企业不仅会面临维权无力的情况,甚至还有可能被他人指控侵权。

  外观专利保护和包装装潢保护各有优劣,权利人在实际维权中应结合产品发展阶段、知名度情况、权利稳定性、证据准备、维权目标与成本等多个方面做考虑,选择最适合的维权路径。并通过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保护网。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企业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将产品外观保护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中保护自身的创新成果,赢得竞争优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8] (2010)民提字第16号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再63号判决书。

  [1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印发《关于充分的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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